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民初4359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区(新市区)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区(新市区)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治国,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149。
法定代表人:***,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侯治国、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请求,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