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397号之二
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6422R.
法定代表人:尚云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文,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35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2136886Y。
法定代表人:张彩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苏振峰,宜兴市氿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5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53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20元,由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军华
人民陪审员 金 超
人民陪审员 杨 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