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

4397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科英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397号之二
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6422R.
法定代表人:尚云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文,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35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2136886Y。
法定代表人:张彩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苏振峰,宜兴市氿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5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53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20元,由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军华
人民陪审员  金 超
人民陪审员  杨 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