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397号
申请人: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6422R。
法定代表人:尚云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文,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35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2136886Y。
法定代表人:张彩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4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