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科英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397号
申请人: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6422R。
法定代表人:尚云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文,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35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2136886Y。
法定代表人:张彩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4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