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

841江苏科英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41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35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2136886Y。
法定代表人:张彩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徐威,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6422R。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云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文,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964元,由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