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博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嘉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310号
申请人:***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1号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JQNJ49。
法定代表人:黄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旭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包头市***博矿区博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博矿区矿山路以东铁矿电子楼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6680017665N。
法定代表人:苏勇。
第三人: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6422R。
法定代表人:尚云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奕晗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博矿区博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鄂博公司)、第三人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嘉奕晗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鄂博公司的银行存款215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奕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博矿区博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封金财、董亮亮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国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