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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伏全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嘉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966号
申请人:***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1号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JQNJ49。
法定代表人:黄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旭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伏全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5号十层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0273159A。
法定代表人:逄金蔚,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赛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0273159A。
法定代表人:尚云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奕晗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伏全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伏全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嘉奕晗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伏全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申请人嘉奕晗公司提供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嘉奕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伏全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7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