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966号之一
原告:***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1号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JQNJ49。
法定代表人:黄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旭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伏全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5号十层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0273159A。
法定代表人:逄金蔚,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赛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0273159A。
法定代表人:尚云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奕晗公司)与被告北京伏全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伏全公司)、第三人江苏金环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奕晗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伏全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嘉奕晗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504元,由原告嘉奕晗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