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3074号
原告:***,男,1975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闻宇,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西侧-2。
法定代表人:李志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尤志明,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元,依法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梦银
书 记 员  陈渊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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