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41号
原告: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浴堂巷43号。
诉讼代表人:尤志明,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郑寿霞,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庆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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