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执恢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19798305,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郑寿霞。
被执行人: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174598985,地址仪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勤。
被执行人:仪征市万**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32108160882653X5,地址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李素琴。
被执行人:仪征市诚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5911902123,地址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李志勤,男,1963年12月8日生,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刘桂晴,女,1963年8月10日生,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李浩诚,男,1989年12月17日生,居民身
份证号码321081198912170038,住仪征市真州镇浴堂巷43
号。
被执行人:李素琴,女,1965年4月11日生,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22日生,居民身份
证号码321081196911222124,住仪征市朴席镇沿河村卞河组16号。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仪征市万**工贸有限公司、仪征市诚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李志勤、刘桂晴、李浩诚、李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依法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苏1081执恢75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仪征市万**工贸有限公司、仪征市诚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李志勤、刘桂晴、李浩诚、李素琴、**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成河
审判员  许翠华
审判员  周成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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