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2760-1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祥,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西侧-2。
法定代表人:李志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渊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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