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557号
原告:**,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被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海恋路北、万家寨路东。
负责人:陈伟。
被告: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开发区闽泰大道西侧-2。
法定代表人:李志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赵明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海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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