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顾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仪征市真州镇浴堂巷4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刘桂晴,女,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李浩诚,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刘桂晴、李浩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苏1081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81执1072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张成河
审判员 许翠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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