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
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6405205013,住泰兴市泰兴镇新联村新十二组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娟,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2021)苏108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6万元、截止2021年3月10日利息615909.62元、律师代理费5万元,共计2125909.62元,以及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6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被告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被告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仪征市真州镇城河改造工程鼓楼西路12幢401室房产登记信息,但已被另案查封,同时对被执行人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已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故暂不宜处置。
四、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对被执行人已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已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张成河
审判员 许翠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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