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3349号
申请执行人:**市简城镇新西南墙地砖直销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人民路397号2楼1号。
经营者:刘维平。
委托代理人:李晓红(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西侧-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174598985。
法定代表人:李志勤,总经理。
本院执行**市简城镇新西南墙地砖直销超市与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简城镇新西南墙地砖直销超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56553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登记地基层法院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有位于江苏省仪征市【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9)仪征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不动产,本院已在(2021)川0180执1928号案件中委托上述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代为查封,并向首封法院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因被执行人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恒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余56553元未履行,执行费748元未缴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兰林
审判员 彭绍华
审判员 王 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