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81民初2842号
原告:江苏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诉讼代表人:尤某,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仪征市真州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仪征市。
经营者: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真州某装饰材料经营部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