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503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
被执行人:本溪福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德克斯米尔路。
法定代表人:王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福瑞德甸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9)辽0521执595号立案执行。后因案件长期未结,本院将案件指定到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以(2020)辽0503执688号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由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521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仍由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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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孟 辉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李世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元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