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502执23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百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阳光铭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邵焕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州尚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天和大厦太湖路**(单号)1室、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
法定代表人:盛文应,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百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尚美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