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819号
原告:湖州尚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天和大厦(太湖路1163-1193号单号)太湖路1163-1169号(单号)、201室、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MA2B3D1GXY。
法定代表人:**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百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太湖路99号***楼五楼东侧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068374084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尚美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百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湖州尚美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州尚美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