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10民初17008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纠纷一案,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5年1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6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3167元(从2023年1月1日计算至2024年10月10日止),并判令被告自2024年10月10日起以货款30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的金额需要核实一下,然后不予以支付其他的利息什么的。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2月,案外人***向原告采购地毯商品。2022年12月13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截图一张,内容为被告公司开票信息。原告向被告发送发票截图一张,价税合计金额为61200元。原告发送:购销合同麻烦盖章回寄一份。12月24日,***发送转账截图一张,转账金额为30600元。原告发送:这笔款昨天收到了,谢谢。***发送:款已经打了一半给你!到时候安装好了在付一半。货备好了吧?原告发送:早就备好了。2023年12月29日,原告发送:鲍某乙,远力健的地毯尾款年底能支付么?那张发票是2022年开的,马上2024年了。***发送:肯定要付啊,还有多少钱?发票开上来了吗?2024年1月25日,原告发送:鲍某乙,远力健的地毯尾款。***发送:发票要是开好了的话,年前会打的,可能要20几了。2月7日,原告发送:鲍某乙,年28嘞,远力健的地毯尾款今天能支付么?***发送:明天付我已经给你安排好了。
2022年12月13日,原告开具购买方为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金额为61200元。
2022年11月1日,被告(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浙江某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承包方承包发包方建设的浙江某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且被告结欠30600元未付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故本院酌情调整逾期利息起算日为本案起诉之日。被告抗辩货款金额还需核实,但***作为被告案涉项目的承包方已多次向原告确认未付款项的事实,被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货款金额有误,故原告的该部分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货款30600元;
二、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5%的标准,自2024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292元。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