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2民初3883号
原告:修绪海,男,生于1963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原告:代元秀,女,生于1967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系原告修绪海之妻。
原告:肖丽英,女,生于1992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系原告修绪海、代元秀之女儿。
原告:修某,男,生于2016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系原告修绪海、代元秀之儿子。
被告:成都中讯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101007160161718,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38号1栋5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勇。
原告修绪海、代元秀、肖丽英、修某与被告成都中讯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修绪海、代元秀、肖丽英、修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表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绪海、代元秀、肖丽英、修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振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亚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