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利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将本案安排在2015年5月26日下午2时30分于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5月14日以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号码为EY878759816CN)的方式向上诉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现上诉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042元,减半收取3521元,由上诉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