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03民初633号
原告:浙江中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亿丰国际建材城4幢207、210、211、305、306、307、310、311室。
法定代表人:邵建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了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雅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25元,减半收取4763元,由原告浙江中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