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70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丰街宋家门**。
被申请人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
本院作出(2021)豫0105财保1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36×××58账户的存款********.8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36×××58账户的存款********.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