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民初2201号
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UB141X,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丰街宋家门32号。
法定代表人:韦军法,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炳,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52420Q,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C602室。
法定代表人:黄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相关负责人已承诺分期支付涉案款项为由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7442元,减半收取43721元,由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乔梦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