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民初2201号之一
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UB141X,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丰街宋家门32号。
法定代表人:韦军法,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炳,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52420Q,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C602室。
法定代表人:黄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豫0185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被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账户:36×××58的存款10940251.80元冻结。2021年5月8日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相关负责人已承诺分期支付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5月8日本院裁定准许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021年5月8日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账户:36×××58的存款10940251.8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乔梦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