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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1466号
原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52420Q。
法定代表人:黄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福田大厦**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华金,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78元,减半收取计18089元,由原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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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书兴
人民陪审员 熊晓莲
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卢建伟
书 记 员 夏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