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1745号
原告:***,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超,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由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航海西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女,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超,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由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航海西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男,200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超,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由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航海西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丰街宋家门32号。
法定代表人:韦军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炳,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C602室。
法定代表人:黄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竣,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共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40元,减半收取计27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卡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萌
书记员曹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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