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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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573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所,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C6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与被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本院依职权追加案外人***为本案第三人。2022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