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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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5844号
原告:*******花卉园艺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苑1802。
经营者:***,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跃进村委**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289C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受理原告*******花卉园艺经营部与被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花卉园艺经营部于2022年12月20日以与第三人***已经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卉园艺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0元(已减半收取)、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花卉园艺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