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葫芦岛壮大商砼有限公司与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4民初657号 原告:葫芦岛壮大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葫芦岛壮大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按程序进行,故其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葫芦岛壮大商砼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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