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尔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美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飞跃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981号
原告:安徽美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东路9号星隆国际1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4100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宿州市飞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585Q。
法定代表人:秦圣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美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飞跃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美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美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美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