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尔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美尔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7043号
申请人:美尔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东路9号星隆国际1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41005K。
法定代表人:姚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润泽,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远,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涡阳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站前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80319926R。
法定代表人:王颍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颍州,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美尔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王颍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涡阳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王颍州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维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亚楠
书 记 员 张绍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