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执24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宏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周俊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宏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8)川0903民初363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目前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暂无法处置变现,经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战
审判员 李绍斌
审判员 林凤富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