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民终1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台商电子产业园内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3995262140。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尧璞,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宏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13号1幢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8480G。
法定代表人:周俊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文秀,四川九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宏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销全部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03元,减半收取18951.5元,由上诉人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晓萍
审判员 姚梓佳
审判员 魏 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