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318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周俊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吴藤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成仲案字第1235号调解书,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四川宏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867649.08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1235号仲裁调解由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