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宏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13号1幢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路二段59号。

法定代表人:吴藤伟。

本院在执行四川宏邦电力有限公司与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法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2021)川0116执293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20)成仲案字第1235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867649.08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但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经对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宏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依法对将被执行人成都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藤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虎

审判员 周华斌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