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民初2211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滁宁西路**(滁州一圣包装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88122865G。
法定代表人:杨德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杰,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系案涉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源电力集团安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创新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00MA2NGH3F7J。
法定代表人:黄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帖雯,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市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源电力集团安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滁州市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滁州市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滁州市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滁州市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成正林
人民陪审员 倪丽娟
人民陪审员 王小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