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3243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房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TJ3D28Y,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永阳路以东、何郢路以西、铜陵路以南、芜湖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韩喜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88122865G,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区南谯北路805-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滁州**房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