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324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88122865G,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区南谯北路805-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房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TJ3D28Y,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永阳路以东、何郢路以西、铜陵路以南、芜湖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韩喜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房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房车制造有限公司35515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