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701号
原告: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88122865G。
法定代表人:杨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兰,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用代码915001062028527622。
法定代表人:惠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