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4208号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滁州市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805-101号,企业通信地址滁州市长江商贸城B区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88122865G。
法定代表人:杨德华,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筑诚公司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筑诚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自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何 文
代理书记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