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34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10268122865G,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805-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德电扬子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P0TU38M,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菱溪路314号。
法定代表人:秦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德电扬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德电扬子汽车有限公司7298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