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182执恢54号
申请人:**,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805-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88122865G(2-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1182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