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223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805-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窈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223民初31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4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中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2023年3月2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多个银行开户信息,但账户存款较少不足以本案的执行;2、2023年8月2日通过互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3、2023年5月30日经查询公安部信息,被执行人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4、经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调查,被执行人不在所管辖社区;5、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查表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