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亿安永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华信商务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17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山丹县人民法院管辖;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论上诉人是否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自始至终都没有管辖权。二、本案案涉合同中的约定管辖与上诉人无任何关联,是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的约定,对上诉人不发生任何效力。故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2022)青0122民初17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山丹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甘肃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本案当事人参加庭审后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卓 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