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3016号之一
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