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12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融象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29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货款15994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7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帐户及网络银行帐户,冻结期限一年,但无余额可执行;2021年7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T××××的“发现4”牌汽车一辆,因系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