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31民初43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四川成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李琳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婷,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芶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