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31民初43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四川成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李琳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婷,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芶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