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7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青海松海(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街道翔凤桥社区翔凤路178号金沙水立方第1栋5楼8-11号。
法定代表人:李琳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烽,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斌,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20)青270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20)青270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194.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吕成审判员崔国昌审判员旦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晓婷书记   员尕松普措